台積電日前建議金管會修改現行現金股利相關法規,提高發放現金股利的彈性。金管會主委陳冲昨(3)日表示,這是可以考慮的,但公司法規定必須要有累計盈餘才能發放股利,因此金管會已經轉給經濟部,建議是否修改公司法或提出解釋。

證期局長李啟賢表示,現行公司法232條規定,公司必須提存法定盈餘公積,超過部分才能派發股息及紅利,這是為了公司經營穩健。但如果像台積電現金很多,但累計盈餘不夠,這種情況要不要有另外的作法,大家可以討論。

外資投資台灣上市櫃公司時,非常在意公司能否配發穩定的現金股利。因為最近大環境不好,上市櫃公司今年現金股利水準可能大受影響,恐會影響外資對台灣上市櫃公司的評等。

李啟賢表示,現金股利屬於盈餘分配項目,公司法、證交法都有規定,公司必須要提存法定盈餘公積、特別盈餘公積,之後若還有累計盈餘,才能發放股利。現行規定就是這樣,台積電如果要有不同作法,必須要先修法才行。

證期局官員並表示,依證交法第41條規定,上市櫃公司投資的股票若有未實現損失,必須列在股東權益項下的減項,必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。

因為股市不好,上市櫃公司帳上若有很大的未實現損失,公司必須增加提列特別盈餘公積,會使公司的保留盈餘減少,發放現金股利的能力也大為減低。因此,台積電也向金管會建議,是否可以先發放股利,再來提列特別盈餘公積。

台積電的理由是,因為台積電現金很多,卻受到法令限制,不能發放給股東。台積電認為現金股利發放,不應該只看法令盈餘,應該看其他的財務指標。

經部:儘速回應

【記者林淑媛/台北報導】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高靜遠昨(3)日晚間表示,目前尚未收到台積電有關提高發放現金股利彈性的建議書,不過他承諾,經濟部會在收到書面建議後,邀集專家學者討論,儘速對廠商的需求做出回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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